日前,家住仙师集镇的邱女士发现自己年仅12岁的儿子小顾在用一部新手机打游戏,几经询问之下才知道“熊孩子”趁自己不在家时偷拿家里的钱,在仙师街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价值1350元的手机来打游戏。
邱女士先是对小顾一顿教育,后来一想,认为孩子年幼,没有辨别能力,手机店不应该卖给他手机,于是就带着孩子到手机店理论,要求退货。手机店老板认为交易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,且以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退货。协商无果后,曾先生只好向仙师司法所求助。
仙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后,遂耐心向手机店老板解释道:对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大宗商品,虽然法律并未明令限制,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“来者不拒”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,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(父母)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此外,《合同法》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,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,该合同有效。因此,小顾背着家长花上千块去买手机,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,属于效力待定合同,并且由于小顾的母亲邱女士拒绝对此进行追认,故小顾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。
最终,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,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:由于手机已被拆封使用且有多处轻微划痕,由邱女士承担600元折旧费,手机店老板收回手机并退还750元货款。
至此,一起因“熊孩子”偷家里钱买手机打游戏引起的买卖纠纷得到成功化解。